1.不准妄议中央、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、文章。
2.不准拉帮结派,组织或参加“小团体”“小圈子”活动。
3.不准打官腔、摆架子、耍特权。
4.不准对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。
5.不准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、矿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。
6.不准对职责范围内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工作拒不执行、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。
7.不准瞒案不报、压案不查、泄露案情、擅自使用办案措施、随意动用或处置涉案暂扣款物。
8.不准向涉案单位或个人提出与办案无关的要求、接受其馈赠和吃请。
9.不准违规打听案情、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。
10.不准违反中央“八项规定”精神参加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