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机关的文书资料档案、财务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文书工作人员具体管理,控告检举信访档案由信访室专人管理,案卷档案按职能由案管室和审理室专人管理。其它各室部的文件资料也要确定专人管理。
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收集与其有关的文书资料,各自按照归档范围整理、立卷和归档,保证各种档案资料齐全、完好、便于使用。
第三条 借阅有关档案和图书资料,按规定办理手续;查阅常委会(委员会)或书记办公会记录,应征得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同意。
第四条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须查阅本委档案、资料者,须经两人以上并持单位介绍信,经分管领导及常务副书记同意。
第五条 查阅档案资料必须严守秘密。不得抽件、扯页、涂改、污染和毁坏。不得泄露、扩散档案机密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,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带到宿舍或公共场所,不得失密、丢失。退还档案时,档案人员必须及时检查注销。
第六条 移交和销毁档案资料,必须办理登记审批手续。销毁档案时,必须认真鉴定,派专人到指定地点监销,保证不丢失、不漏销、不泄密。销毁清册归入本委全宗卷中保存。
第七条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霉、防蛀工作,保证档案资料安全、完整。